(北林学发〔20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推动我校新时代本科教育综合改革“树人行动计划”,以“树木”之法“树人”,着力构建“五育融通”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培养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绿色科技创新方面贡献力量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林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育工作的意见》(北林校发〔2017〕29号)、《北京林业大学加强新时代美育工作实施细则》(北林党发〔2021〕23号)、《北京林业大学全面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试行)》(北林党发〔2021〕36号)、《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北林校发〔20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是教育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办学导向的体现,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发挥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建立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荣誉体系是学校建设扎根中国大地的世界一流林业大学的基本内容,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生表彰与奖励,是指学校通过评选表彰项目,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对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进行全校褒奖。
第四条 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立科学的育人导向,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问题。
(二)坚持评价方法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
(三)坚持工作过程标准规范,严格依规开展,确保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选树一个、带动一片”,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各学院。
第六条 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落实协调。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具体落实有关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二章 申请与评选要求
第八条 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以学年为单位开展,每年秋季学期开展上一学年度的评优表彰工作,申请评选工作9月开始,11月结束,奖励宣传工作自11月开始,12月结束。
第九条 学生申请表彰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四)评选年度内必修课、选修课、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第十条 学生申请表彰项目使用的事迹、获奖、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认定期均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毕业年级认定期可延长至奖项申请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表彰项目的申请与评选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制定学校年度表彰与奖励工作方案。
(二)申请。各学院采取申请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相应的表彰项目。
(三)评选。各学院按照表彰项目评选实施细则开展本学院的评选和公示工作,根据评选结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学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作出表彰决定。
第三章 综合类表彰项目
第十二条 本科生特等奖学金。学校设立“本科生特等奖学金”,作为学校本科生校内最高荣誉,用以表彰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0元/人。具体评选工作参照相关细则。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用以表彰学业等各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积)的比例为90%,综合素质成绩的比例为10%,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元/人;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人。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具体评选工作参照上级要求和学校相关细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具体评选工作参照上级要求和学校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学校设立“三好学生”,作为学校本科生综合评价的一般性表彰项目,用以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具体评选工作参照相关细则。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用以表彰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宿舍等担任学生骨干,工作积极主动,在服务师生、志愿奉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本科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具体评选工作参照相关细则。
第四章 单项类表彰项目
第十八条 崇德先锋奖学金。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国奉献”“自立自强”等类型,用以表彰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异,特别是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要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用以表彰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本科生。
以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身份在各级各类学术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中成绩优异、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报刊文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其他重要成果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根据所获科技创新成果的数量、级别、影响力、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科技创新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科技创新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800元/人;科技创新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体育优秀奖学金。用以表彰在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群众性体育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本科生。
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个人项目较好名次或作为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获得较好名次、打破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纪录、积极参加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并对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文艺优秀奖学金。用以表彰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比赛、校园文化建设、美育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
在音乐、舞蹈、戏剧、歌剧、美术、摄影、影视等文化艺术领域,在校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个人项目较好名次或作为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获得较好名次、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并对校园艺术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文艺优秀奖学金(比赛与所学专业属于同一领域的学生不在参评范围内)。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志愿实践奖学金。用以表彰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本科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退役大学生。用以表彰在部队服役期间和退役返校后表现优秀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具体评选工作参照相关细则。
第二十四条 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表彰学业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生。具体评选工作参照相关细则。
第五章 社会类表彰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在学校设立的表彰项目。
社会类表彰项目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结合出资方的要求或意愿制定评选方案,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奖励人数、奖励标准、评审办法等内容,报经本科生表彰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按照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各表彰项目除有明确规定不能兼得的项目外,均可兼得。
第二十八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作评优表彰光荣册,光荣册存入学校档案,学生获奖记录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应当运用网络媒体、橱窗、组建宣讲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学校荣誉表彰获得者的优秀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三十条 学校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表彰的,由领导小组予以撤销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收回其奖章或证书,追缴其所获奖金。
第三十一条 对在表彰与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院评审小组和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北林学发〔2006〕62号)废止。此前其他文件中有与此办法相矛盾的内容,以此办法为准。
北京林业大学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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