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学发〔2024〕9号)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表彰在校内外学习、服务师生、志愿实践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4. 评选年度内必修课、选修课、年度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无不及格记录,补考合格的不在此范围。
二、评定标准
(一)三好学生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学分积80分以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均可申请参评“三好学生”。参评“三好学生”需经过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凡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党团支部、社团、班级、宿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学分积75分以上者,均可申请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2.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经过所在学生组织或党团支部、社团、班级民主评议,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3.在学生组织、党团支部、社团、班级、宿舍中担任主席等主要骨干的,所在集体有学生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本人有一定责任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资格。
三、评定办法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和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校审批。
四、奖励办法
凡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材料由所在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附则
1. 本细则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林业大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北林学发〔2006〕61号)废止。
2.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24年7月8日
copyright @ 2013 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学生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