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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细则

发表日期:2025-09-24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24〕9号)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表彰在校内外学习、服务师生、志愿实践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4. 评选年度内必修课、选修课、年度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无不及格记录,补考合格的不在此范围。

二、评定标准

(一)三好学生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学分积80分以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均可申请参评“三好学生”。参评“三好学生”需经过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凡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党团支部、社团、班级、宿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学分积75分以上者,均可申请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2.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经过所在学生组织或党团支部、社团、班级民主评议,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3.在学生组织、党团支部、社团、班级、宿舍中担任主席等主要骨干的,所在集体有学生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本人有一定责任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资格。

三、评定办法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和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校审批。

四、奖励办法

凡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材料由所在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附则

1. 本细则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林业大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北林学发〔2006〕61号)废止。

2.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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