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学发〔2024〕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网络行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保持校园良好秩序,维护校园稳定,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以及各学院对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对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以及留学生、双培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其他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行为。
第五条 学生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学校,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含有学校不予公开的内部信息等,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学生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时出现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破坏、盗用、篡改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二)故意泄露、窃取、篡改他人电子信息,擅自利用网络收集、使用他人电子信息,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他人电子信息;
(三)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四)攻击、入侵、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
(五)故意阻塞、中断校园网络,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六)故意大量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干扰正常网络秩序;
(七)非法盗用他人账号、IP地址或校园网账户;
(八)私自开设二级代理和路由接纳网络用户;
(九)以端口扫描和私搭DHCP服务器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十)私自将外网串接到校园网络;
(十一)故意利用校园网络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十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十三)编造或者传播任何虚假、有害信息;
(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网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三)不当评述国家、地区、校园管理政策的;
(四)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内容的;
(五)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六)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七)使用侮辱性词语对他人或学校进行评论的;
(八)恶意捏造、传播涉校不实或负面舆情信息,导致舆情进一步发酵升级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九条 学生浏览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私自将校园网账户转给他人使用或者因登录非法网站感染僵尸木马病毒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建立网站,开发软件、APP、小程序时,要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应当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报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冠以“北京林业大学”“北林大”或“北林”等学校简称或与校名相近的中外文字样开通信息发布、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具有公众信息服务功能的系统或账号。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荐、代理不良网贷业务,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使用网络管理办法》(北林学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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